Article 38
In force物业管理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买受人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受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