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