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使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双方约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有关费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扣收业主应承担的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