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并按照规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