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基本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卫生保洁及公共花木绿地管护;(三)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四)安全防范和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