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