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