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自收到指派通知之日起一日内,安排符合条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并告知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