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程序和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自收到指派通知之日起一日内,安排符合条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并告知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