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志愿者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办案机关。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