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程序和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