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但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情形被终止法律援助的人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