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震预测方案,健全和完善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和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