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测台站的地震监测台网,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