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具备综合地震监测台站的地震监测台网,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