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