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运用,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经费投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