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