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四)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