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教育基地、地震遗址、遗迹日常维护、运行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基地创建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展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站(室)、地震观测台站、地震遗迹、遗址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