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农村进行监督。提高公民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安全教育重点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计划、安全教材、授课教师、教学课时;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企业、社区、农村也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