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民参加合法的、有组织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其所属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其志愿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地震灾区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