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工作;

(四)确保道路畅通,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

(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六)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本区域内展馆、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室内外场地及设施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七)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物资和装备;组织有关企业紧急生产、调运应急救灾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八)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九)组织志愿者和灾区有救助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十)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十一)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