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按照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临震应急反应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介向社会迅速发布震情预报信息;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交通、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输油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五)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六)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