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人员办理人身保险,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救助能力。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