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