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场所、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