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