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抗震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