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