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