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对抗震设计的质量标准和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图纸审查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查结果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施工质量监督,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提供的建筑场地抗震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