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

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等要求设计施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