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商场、地震避难场馆、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