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