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应当符合防震减灾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