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