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