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调查、核实。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