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七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的爆破、钻井、采掘、抽水、堆放磁性物质、架设高压输电线等活动,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