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