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有关技术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