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大中型水电站、水库、港口、矿山、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新建的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鼓励充分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