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