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边界建设护栏围网或者生态隔离设施,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移动前款规定的隔离防护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