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第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