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作为地表水源的水库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组织旅游、野炊、露营、非法捕捞、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二)禁止造田、养殖、放牧;(三)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四)禁止在水库库区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五)禁止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车辆、船舶行驶、停靠、装卸。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