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铺设输送污水的管道及输油管道;
(三)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搬迁,妥善安置,并依法给予补偿。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当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