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8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