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