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