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