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排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并在城市改造时退出占压。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