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排水重力流管网边缘两侧向外各三米、压力流管网边缘两侧向外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等构筑物边缘向外十五米;
(三)滞水池栅栏边缘向外三米;
(四)检查井、排水口边缘向外二米;
(五)雨水干渠背水面坝脚向外各五米;
(六)其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等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