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无法确定产权人和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的,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排水设施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业主和使用人自行维护管理。(三)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由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